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9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961號
- 債權人
- 大英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桂林
- 債務人
- 祥嶺合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葉素娥
人
一、⑴債務人祥嶺合板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陳葉素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