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4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志文 人 債 務 人 蔡志豪 債 務 人 楊賀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蔡志文、蔡志豪、楊賀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5 月4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17394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債務人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蔡志文、蔡志豪、楊賀晴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