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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奉周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蔡志豪楊賀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4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傑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志文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宏謀 法定代理人 范國景 債 務 人 蔡志豪 債 務 人 楊賀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叁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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