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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5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59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林坤雄
債務人
崴聖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侯嘉銘
債務人
債務人
陳坤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
│號│ (新台幣) │              │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
│ │      │              │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
│ │      │              │,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
├─┼──────┼──────────────┼─────────────────┤
│1 │1,000,000元 │自100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0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38%計算。     │                 │
├─┼──────┼──────────────┼─────────────────┤
│2 │4,000,000 元│自100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0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38%計算。     │                 │
├─┼──────┼──────────────┼─────────────────┤
│3 │4,746,105 元│自10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0 年7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38%計算。     │                 │
├─┼──────┼──────────────┼─────────────────┤
│4 │4,746,105 元│自10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0 年7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38%計算。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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