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
- 債權人
- 依美流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復回
- 債務人
- 陳美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本件債權人為依美流理實業有限公司,非黃復回,故請求之金額不得計入黃復回對債務人之債權金額,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
三、債務人陳美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