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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

債權人
依美流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回
債務人
陳美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本件債權人為依美流理實業有限公司,非黃復回,故請求之金額不得計入黃復回對債務人之債權金額,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

三、債務人陳美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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