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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

債權人
依美流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回
債務人
陳美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美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於其聲請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與計算方式,該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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