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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3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300號

債權人
葉上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怡龍、喝的世界商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怡龍、郭怡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喝的世界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郭怡麟即喝的世界商行;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喝的世界商行,法定代理人郭怡麟)。

三、請釋明債務人郭怡龍之正確姓名。(本票上記載為郭怡隴,惟聲請狀上載為郭怡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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