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8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881號
- 債權人
- 莊明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業樂活國際有限公司、李麗慧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大業樂活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李麗慧非戴俊傑,且該公司亦已更名為樂活醫美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大業樂活國際有限公司、李麗慧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