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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3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324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許坤勝
債務人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葉有義
債務人
債務人
葉李壽美
債務人
汪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拾伍萬玖仟零參拾壹元㈡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㈢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捌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分別自民國㈠一百年八月一日㈡一百年六月一日㈢一百六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㈠二點一四㈡二點○六㈢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分別自民國㈠一百年九月一日㈡一百年七月一日㈢一百年七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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