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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債權人
張育誠
債務人
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雅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以債權人張育誠請求全部金額之依據(依所附證據資料顯

示,張育成部分所得請求部分僅為新臺幣叁仟元,若欲請求返還

短提之全體福利金予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以工會全銜為聲請人,

並以工會主席或代表為法定代理人提出聲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組織章程或會議記錄,以釋明為有權聲請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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