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731號債 權 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誠 債 務 人 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暨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 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於原因及事實欄中略為陳述。 三、債務人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