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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3號

債權人
合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吉
債務人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CA0000000 、CA0000000 、CA0000000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台端既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則應提出退票理由單以為票據提示之佐證資料,若未能提出,則僅能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定,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松晏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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