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899號債 權 人 展英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基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基鉅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0月21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90069516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二、債務人基鉅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