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8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2840號
- 債權人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木誠
- 債務人
- 鴻潤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梁祐銘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邱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按日加計千分之二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