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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4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49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佟瑞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08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49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