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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6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玉珠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6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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