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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

債權人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樺
債務人
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盛道
債務人
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中,其中就票款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

佰壹拾叁元部分,各請求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

造工程有限公司負全部責任之依據(依原因事實欄所載,該請求

之金額應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欠,不過因其票款被退票乃

以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支票抵債,亦遭退票,是以所欠之金

額只有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叁元,惟給付之依據為兩

個不同之票據關係,此乃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

,本於個別發生之原因,而債務人各負有全部給付責任,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係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載明其中一人為之給付,他債務人在

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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