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債 權 人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樺 債 務 人 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盛道 債 務 人 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貴 一、 ㈠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如上列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 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 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