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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5號

債權人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樺
債務人
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盛道
債務人
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貴

一、

㈠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益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上列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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