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532號債 權 人 黃烱毓 債 務 人 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書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所請求之金額中,其中一筆發票日為民國101年7月15日,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之支票,尚未屆期即為請求之依據(依據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在發票日後才有給付之義務,且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 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 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該張未屆期之支票,核屬將來之給付,除非雙方約訂有一期未付,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聲請人方可主張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