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5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551號
- 債權人
- 本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玉
- 債務人
- 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津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四、請釋明本件屬本院管轄之依據。(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2 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若為私法人時,專屬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義務。依聲請狀所附資料顯示,債務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非屬本院轄區,雖其法定代理人籍設高雄是,惟其乃對其送達之問題,非為管轄認定之依據,若債務人實際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請釋明其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