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9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93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白欽智
- 債務人
- 駿伸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芳德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黃士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駿伸工程有限公司、林芳德、黃士娟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駿伸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1月2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43641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