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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9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93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白欽智
債務人
駿伸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芳德
債務人
債務人
黃士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駿伸工程有限公司、林芳德、黃士娟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駿伸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1月2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43641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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