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 債權人
-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月霞
- 債務人
- 興宏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編號1至7號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