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趙月霞、鄭美華
- 原告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興宏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債 權 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債 務 人 興宏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編號1至7號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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