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債權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債務人
興宏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編號1至7號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興宏樺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