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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4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498號

債權人
模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增列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負責人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二、債務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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