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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5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508號

債權人
簡鳳仁
債務人
正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江妙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正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2年11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23480711號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提出票號CE0000000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如係依票據關係外之其他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應釋明原因事實。

三、請於具狀時註明連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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