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7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727號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債務人
- 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雁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明立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是否進入清算程序?若有,其清算人為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