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2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209號
- 債權人
- 沙藝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杰
- 債務人
- 展豐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參拾萬參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