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443號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李芳貝 債 務 人 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書和 人 債 務 人 張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拾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