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497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凱 債 務 人 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鋒 人 債 務 人 蔡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叁拾叁萬叁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陸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