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江壹塏、李建南
- 原告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0764號債 權 人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壹塏 債 務 人 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 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立偉非李建南) 。 二、債務人活力點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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