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蔡貞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208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鋒 人 相 對 人 蔡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