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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5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2598號

債權人
蘇勝德
債務人
黃建源
債務人
鑫德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偉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源、鑫德美實業有限公司、黃偉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黃偉勝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黃建源、黃偉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鑫德美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五、債務人鑫德美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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