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
- 債權人
- 石如玉
- 債務人
- 常暉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宏
- 債務人
- 鄭豐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常暉興業有限公司、鄭豐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支票號碼:A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以供釋明業已提示
得以行使追索權(依事實理由欄所載,有附退票理由單影本乙紙
,惟聲請狀未見其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