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5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3590號
- 債權人
- 郭黃枝
- 債務人
- 劉阿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阿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原因事實(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劉阿冠」)。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
三、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