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永標
- 原告黃福明即吉順工程行
- 被告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01號債 權 人 黃福明即吉順工程行 債 務 人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釋明請求之利率為何。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3年4 月14日起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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