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9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948號
- 債權人
- 黃光宇
- 債務人
-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憲章
人
一、㈠債務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鄭憲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上列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