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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
    李枝楠丁詩蘋即聖展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6950號債 權 人 李枝楠 債 務 人 丁詩蘋即聖展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詩蘋即聖展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聖展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為何?暨其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丁詩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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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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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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