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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9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6950號

債權人
李枝楠
債務人
丁詩蘋即聖展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詩蘋即聖展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聖展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為何?暨其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丁詩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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