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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3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383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唐榮宏
債務人
艾默德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豐鴻
債務人
債務人
張光銘
債務人
龍治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艾默德有限公司、張光銘、龍治仁、蔡豐鴻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艾默德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2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7159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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