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3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383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代理人
- 唐榮宏
- 債務人
- 艾默德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蔡豐鴻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張光銘
- 債務人
- 龍治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艾默德有限公司、張光銘、龍治仁、蔡豐鴻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艾默德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2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7159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