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憲宗
-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智輝、與債務人慶成工程行、力有民、鄭素如間請求支付命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445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張智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慶成工程行、力有民、鄭素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慶成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力有民即慶成工程行;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慶成工程行,法定代理人力有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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