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4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445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代理人
- 張智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慶成工程行、力有民、鄭素如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慶成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
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
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力有民即慶成工程行;若為合夥,
請列債務人慶成工程行,法定代理人力有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