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憲宗、張智輝、力有民即慶成工程行、鄭素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445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張智輝 債 務 人 力有民即慶成工程行 債 務 人 鄭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