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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9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096號

聲請人
林文攀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109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1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 NC 0000001-7 │股票 │7 │700 │ ││ │ │ │ │ │ │ │├──┼───────────────┼──────────────┼────┼───┼────┼───┤│002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 NB 0000001-15 │股票 │15 │150 │ ││ │ │ │ │ │ │ │├──┼───────────────┼──────────────┼────┼───┼────┼───┤│003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 NB 0000000-00 │股票 │6 │60 │ ││ │ │ │ │ │ │ │├──┼───────────────┼──────────────┼────┼───┼────┼───┤│004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6 NA 0000001-8 │股票 │8 │8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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