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張竹旺即嘉新企業行 上聲請人張竹旺即嘉新企業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上所載之支票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一致,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