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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聲請人
捷靈電子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和德

上聲請人捷靈電子音響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並不一致,請至付款銀行更改通知人為與聲請人一致之票據權利人並檢附更正之證明到院。

二、倘系爭票據已由聲請人轉讓予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邱何德,請檢附背書轉讓之書面證明並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正確之票據權利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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