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芝嘉
- 原告中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聲 請 人 中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芝嘉 上聲請人中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並指明受款人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後郵寄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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