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00號聲 請 人 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昇陽 上聲請人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100 年9 月7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100 年8 月5 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發票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 二、承上,倘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為正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為正確之發票日後,將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更改證明一併郵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