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 聲請人
- 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昇陽
上聲請人宏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100 年9 月7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100 年8 月5 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發票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
二、承上,倘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為正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為正確之發票日後,將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更改證明一併郵寄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