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趙慧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債務人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最低清償額,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 文。再按,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 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0年8月25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已婚,與配偶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馮00(00年次 ),名下財產有座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00路路00號0樓之自用住宅 。該不動產價值經本院函請抵押權人評估,經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台灣土地銀行陳報評估之房產價值約新台幣(下同)290萬元至320萬元,尚欠抵押債權金額為0000000,另第二 順位抵押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評估房屋價值約373萬元,尚積 欠抵押債權約314470元,又本院函詢稅高雄市西區捐稽徵處三民分處結果,土地增值稅預估為72640元,若依清算程序 強制變價,該拍賣條件及市場環境,均接近於法院拍賣情形(無法自由看屋、不點交),而不同於一般有自由意願之房屋交易市場,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不宜以一般自由市場交易價為認定依據。是以,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若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縱以上揭預估最高金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366萬元為計算基礎,於扣除上開抵押債權 後,約為94萬元,此有台灣土地銀行101年3月19日函、永豐商業銀行101年3月22日及5月22日陳報狀、高雄市西區稅捐 稽徵處三民分處011年3月16日函、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土地與建物謄本等附卷可證。 ㈡次查,聲請人到院陳述其名下之自用住宅是全家人共同購買,現在與妹妹一家人共同居住,由妹婿繳納貸款,為提高還款金額,履行更生方案時,先生願負擔家庭全部支出及自己部分生活費,現工作為販售萬能清潔劑,有固定客戶,另在鼓山內惟市場及自由黃昏市場擺攤販賣,每天平均售出10-12桶,每月平均收入為20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進貨單據、陳報狀、債務人101年8月15日言詞陳述筆錄等附卷可稽。 ㈢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40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 明書之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0000000元,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並提出其配偶乙○○願任保證人擔保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清償之證明書一紙、保證人在職證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收入為20000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 額14000元後,每月僅剩60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 聲請人每月原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為14646元(包括3500元之 扶養費),惟為盡最大還款誠意,提高還款金額,陳報願降低日後生活支出,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降為6000元(低於以101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之標準),亦即聲請人每月已無餘額,是聲請人每月勉力湊足14000元償還各債權人,已達盡力清償之標準。況聲請人已另覓 任職於鼎達興業有限公司之保證人乙○○,並提出每月薪資55000元之在職證明書供參酌,可認定有足夠資力以擔保聲 請人履行更生方案。此外,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0000000元 ,已逾聲請人現財產價值94萬元,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 各款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8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大來國際信用卡公司 │ 67045 │ 0.77% │ 108 │ ├──────────┼──────┼─────┼──────┤ │甲○(台灣)商業銀行│ 464701 │ 5.33% │ 746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389916 │ 4.47% │ 626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889717 │ 10.21% │ 1429 │ ├──────────┼──────┼─────┼──────┤ │澳商澳盛銀行 │ 657339 │ 7.54% │ 1055 │ ├──────────┼──────┼─────┼──────┤ │聯邦商業銀行 │ 995392 │ 11.42% │ 1599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0000000 │ 18.78% │ 2629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410838 │ 4.72% │ 661 │ ├──────────┼──────┼─────┼──────┤ │萬榮行銷公司 │ 356600 │ 4.09% │ 573 │ ├──────────┼──────┼─────┼──────┤ │玉山商業銀行 │ 334161 │ 3.84% │ 538 │ ├──────────┼──────┼─────┼──────┤ │良京實業公司 │ 972248 │ 11.16% │ 1562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32130 │ 4.96% │ 694 │ ├──────────┼──────┼─────┼──────┤ │永豐商業銀行 │ 302050 │ 3.47% │ 486 │ ├──────────┼──────┼─────┼──────┤ │新光行銷公司 │ 87801 │ 1.01% │ 141 │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322877 │ 3.71% │ 519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394418 │ 4.53% │ 634 │ ├──────────┼──────┼─────┼──────┤ │債權總額 │ 8,713,274 │每期金額 │ 14,000 │ ├──────────┼──────┼─────┼──────┤ │清償成數 │ 約15.42% │清償總額 │ 1,344,000 │ ├──────────┴──────┴─────┴──────┤ │附註:永豐商業銀行所陳報之信用卡債權係原永豐信用卡之債權,因│ │二家公司於97年合併時,永豐商業銀行對債務人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債權範圍,已於95年因本院查封而確定,故非抵押權所擔│ │保範圍,仍屬無擔保債權。 │ └──────────────────────────────┘ 附件:保證人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