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楊良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良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張國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陳眉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送達代收人 謝洺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送達代收人 黃晟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送達代收人 林碧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楊良錄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依據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名下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結果相符,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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