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光
- 相對人
- 賈允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8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5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0年8 月1 日起至民國120 年7 月3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台財融(二) 字第0090288233號准予社名變更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6年8 月10日邀同案外人賈允麗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