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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聲請人
簡政茂
相對人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朕漢原名:林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相對人民國97年11月27日所立,貨物買賣貨款、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二、相對人晨寶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台端補正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民國100年4月21日之影本,請提出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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