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 聲請人
- 簡政茂
- 相對人
-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朕漢原名:林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8年11月2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7年12月05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1木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