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秋江
- 相對人
- 旅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質物,惟該質物現由聲請人占有中,而聲請人之公務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