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6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64號

聲請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相對人
旅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質物,惟該質物現由聲請人占有中,而聲請人之公務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